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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島是環境品質「富裕中的貧困地區」,但卻與大陸僅隔68海里。無論是生產力低下時期的所謂「唐山過台灣」之農業移民,亦或是日據台灣時期的所謂「南進政策」、「台灣過唐山」的登陸行動,皆已表明,台灣島與大陸人員流動不可避免,人類社會內部各種角色基於利益分化而發生的糾紛與衝突問題亦必然存在。
大陸的農業移民開發台灣島之時,因為土地問題而發生的糾紛不可迴避,並非人為阻止人員流動即可萬事大吉,因此「漢番隔離」這樣的違背地緣及其歷史規律政策,必然是適得其反。乙未割台後,日本政府亦將領事裁判制度適用於來到廈門的台灣島民。但是此種制度終究難以擺脫政治的桎梏,做到行政與司法的真正獨立。
半殖民地時代的中國,特殊的時代背景與國內國外環境,不足以提供民國政府在法理上建立起並適用於台灣島民在大陸的息訟解紛即紛爭解決機制。時至今日,兩岸和平環境為兩岸人員交往提供了便利,兩岸官民需要及時準確把握並加以利用,切實完成息訟解紛之歷史使命。
- 自序(第V頁)
- 摘要(第1頁)
- 緒論(第3頁)
- 第一章 閩台地緣及其連理(第11頁)
- 第一節 台灣島地理、地緣特徵(第12頁)
- 第二節 地理特徵決定治台政策(第20頁)
- 第三節 封閉台灣島東部的建構(第44頁)
- 第四節 地緣關係帶來農業移民(第77頁)
- 小結(第110頁)
- 第二章 國籍變更衍生抵牾(第112頁)
- 第一節 地緣成為借勢乘便的淵藪(第113頁)
- 第二節 船難牽出的華洋糾紛問題(第133頁)
- 第三節 日籍台民國籍問題的出現(第170頁)
- 第四節 中日間台民國籍問題交涉(第194頁)
- 小結(第210頁)
- 第三章 領事裁判制度建立(第212頁)
- 第一節 領判制度創設的政治色彩(第213頁)
- 第二節 廈門領事法庭的運作實狀(第223頁)
- 第三節 廈門台灣公會調停部調解(第257頁)
- 第四節 藉由領判權侵犯大陸法權(第274頁)
- 小結(第283頁)
- 第四章 息訟解紛留待他日(第284頁)
- 第一節 外籍僑民息訟解紛問題(第284頁)
- 第二節 領判制度運行抵牾不斷(第300頁)
- 第三節 撤廢領判權的法制變革(第326頁)
- 第四節 撤廢領判權的外交努力(第342頁)
- 小結(第361頁)
- 結語(第362頁)
- 附錄(第365頁)
- 台灣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須知(第366頁)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第369頁)
-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全文)(第373頁)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0頁)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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